夫妻两人闹矛盾,离婚时双方不可以达成共识,需套去起诉离婚才能解除婚姻关系的,那样只能去找有管辖权的诉讼法院。不过,由于离婚双方的状况不同,譬如夫妻两异地生活的,其实会非常难确定正确的法院。
一般起诉离婚时,就到被告户口所在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便可。假如被告的常常居住地跟住所地不同的,那样就要到被告常常居住地起诉。
另外,常常居住地是指在户口所在地以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有其他特殊状况时按以下规定选择法院:
1、被告在海外、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没常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3、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假如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假如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在国内结婚并定居海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离婚管辖的法院是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海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海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海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8、双方在海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其实不管当事人要提起什么诉讼,都要先确定好有管辖权的法院,并非想到哪里个法院就能去的。并且,在起诉离婚时由于双方的状况可能特殊,所以也非常难统一确定诉讼法院,如果离婚诉讼较为复杂,譬如还有夫妻一同财产、孩子抚养权纠纷的,那样建议可以直接找个善于处置离婚诉讼的律师介入,并且诉讼法院这类问题也可以直接交有诉讼代理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