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解》8、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同意投资方收益分配、一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出售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出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对这种行为征税方法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同意投资方收益分配,一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出售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解》8、九条中与新规定内容不符的予以废止。
如:山东胜利股份公司关于出售青岛胜通海岸置业进步公司部分股权的有关协议如下:
本公司、青岛胜信投资公司、青岛四方城市进步公司与青岛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协议,本公司将持有些胜通海岸18%股权分次出售给青岛城投;胜信投资将它持有些胜通海岸20%股权出售给青岛城投;四方城发将它持有些胜通海岸13%的股权通过法定程序出售给青岛城投。双方确认本公司出售胜通海岸18%的股权价款共计为人民币31,140万元。胜信投资本次出售胜通海岸20%的股权价款共计为人民币34,600万元。
依据财税[2002]191号规定,此次股权出售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出售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股权投资出售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出售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本钱后的余额。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普通的股权交易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有关规定实行;股权出售人应推荐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收益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觉得股权出售所得,不能确觉得股息性质的所得。
2、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出售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获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按期减税、免税打折以外,其获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依据以上规定,投资企业可以借助其在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先由被投资企业进行收益分配然后出售股权,以达到减轻所得税成本、提升税后净收益的目的。
3、国税函[2004]390号关于股权出售所得税补充规定:1、企业在普通的股权交易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有关规定实行。股权出售人应推荐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收益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觉得股权出售所得,不能确觉得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出售全资子公司与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实行。投资方应推荐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收益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觉得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防止对税后收益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出售所得时,允许从出售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筹备的资产,假如有关筹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出售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有关筹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出售子企业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出售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筹备等各项资产减值筹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收益,出售人按享有些权益份额确觉得股息性质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出售股权应按“财产出售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出售所得,以出售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成本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理成本,是指纳税人在出售财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成本,包含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而有价证券的财产原值,是指买入时根据规定交纳的有关成本。
应该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需要提供有关合法凭证,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不可以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当地实质状况核定其财产原值。
比如,2007年国美电器宣布,在香港上市的国美电器控股公司,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给独立第三方的方法,得到大中电器独家管理与经营权。回收价格为36.5亿。大中电器股权持有人张大中透露,正是因为大中电器被国美电器回收,其所持股权进行出售,向北京地税局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达5.6亿元,并得到了市地税局向他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成为国内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最多的纳税人。
印花税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出售行为,是财产所有权出售行为,应根据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与企业股权出售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出售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出售所书立的书据,不包含上市企业的股票出售所书立的书据。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市公司股票出售所书立的书据如何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200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24号起,调整证券买卖印花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一。即对交易、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出售数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证券买卖印花税。
3、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与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免费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买卖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