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聊属视听资料“这种证据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视听资料在国内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可以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去需要法院审察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同,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作证。
互联网聊天可作为证据用。
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在只有聊天记录的状况下,假如想达到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通常情况下法院是不予认定的,但互联网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用,在保全互联网聊天记录时,需小心以下法律问题:互联网聊天记录需要具备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客观真实性。是指证据需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以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关联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并能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一部。互联网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有关,譬如为了证明男方出轨、与第三者同居、重婚、赌博恶习等等,在聊天记录中应有文字体现,从而达到相应的证明目的。
合法性。就是证据需要具备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证据需要根据法定程序提供、采集、调查和审察核实。若是当事人提供的聊天记录,一般要想得到法院的认同,须经公证机关作相应公证。当然基于稳妥考虑,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查采集证据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采集,互联网聊天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是现在司法实践中决定是不是让人民法院采信的焦点问题。
互联网聊天证据的获得不应侵犯他们当事人或者第三者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些私生活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遭到保护,不被别人非法侵扰、了解、采集、借助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别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我们的私生活,对自己是不是向别人公开隐私与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备决定权。
互联网聊天证据通常都是证明爱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性关系、同居、暧昧关系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通常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会对他们提出的互联网聊天的证明内容进行不承认,而且会对证据获得方法的合法性进行质疑,法院对互联网聊天的证据能否采信,还要看有没其他辅证,现将该问题论述如下:
1、若是举证一方与自己爱人的聊天记录,通常情况下公证处会提供公证服务,不会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该证据的获得与视听资料中的录音证据一样,并无需经过他们的赞同,也不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2、若是通过破解自己爱人的密码获得的聊天记录,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主要焦点是针对证据的获得方法的合法性问题。
国内《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因第三者介入而致使的婚外性行为,仍是将它归列为道德调整的范畴。假如使用非法的收方法破获他们的密码,从而获得他们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那样直接面临的问题是该取证方法不合法,该证据也不可以作为证据用,当然公证处也不会进行公证。这里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与隐私权相矛盾的其状况下,法院的审判职员怎么样均衡两者的轻重,怎么样行使自由裁量权。
怎么样证明网名确系本人在进行MSNQQ等聊天工具注册时,由于没实行实名制,所以怎么样证明虚拟的网名确系我们的爱人,这也成了困扰司法的难题问题。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可咨询一下技术职员或互联网公司,看能否证明网名和现实的本人一致。另外,在现实日常,通常情况下也可以参考聊天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推断,譬如有些聊天内容中会提及一方的真实名字、手机号、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自己与爱人有哪些矛盾等进行间接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