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中小股东权益遭到侵害并达到一定量时,中小股东有权请求控制股东以合理价格购买自己所持有些股份。从国内现行《公司法》来看,中小股东要从大股东编织的“经济牢笼”中出来只有两种方法。一是将我们的股权予以出售;二是公司解散清算后收回剩余财产。但,这两种可能的渠道完全学会在大股东手中。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出售出资,需要经全体股东过半数赞同。因此,假如不可以达到过半数赞同,即使可以找到受叫人,股东也不可以顺利将自己股份予以出售。同时,即使可以得到过半数以上股东赞同,也由于很难找到受叫人而不可以达成。对于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权能否达成,不只取决于公司能否真的解散,还取决于能否对清算进行有效的监督。根据现行《公司法》,只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能决定公司解散,而中小股东是很难借助该规定达成收回出资的目的。另外,根据公司清算的理论和实务,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是清算主体,但由于立法并没规定在清算中股东权利行使的具体方法,以至中小股东根本没办法有效监督控制股东的清算活动,剩余财产分配权很难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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