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讲,病人要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病人身份证复印件,如病人死亡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病人或者别的人的身份状况。
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含病人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赞同书、手术赞同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小结等;这类证据假如医疗机构以种种理由不予复印,患方可申请法院吊取证据。
3、病人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薪资单或单位出具的薪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4、有关成本单据和清单,包含有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病人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病人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病人实质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
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建议、证人证言、鉴别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证据需要注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则提交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