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募股申请的审批有什么规定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募股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募股申请,不予批准。对已作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经募集的,认股人可以根据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需要发起人返还。
有关规定:《证券法》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
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
代收股款银行的名字及地址。
根据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根据本法规定实行承销的,还应当报送承销机构名字及有关的协议。
第十四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筹资金,需要根据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作用与功效用;改变资金作用与功效,需要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作用与功效,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同的,不能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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