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只在警匪影视剧中容易见到,在现实日常,也是时有些事情。但,逮捕的决定,到底是由哪个下达的呢?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院?抑或两者都有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下令推行逮捕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手段之一,是要经过提请、审批等很多手续后,才可以推行的,不是也不可能是随随意便就能逮捕人的。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实行。”
这就已经很明确了逮捕的权限,只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与否,而公安机关只负责实行逮捕令,将犯罪嫌疑人受压致看守所。
但,存在以下四种状况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没直接逮捕权:
1、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2、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风险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与在适使用方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察并提出建议,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察。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是不是逮捕。
3、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以上犯罪以外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察并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察。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是不是逮捕。
4、人民检察院审察逮捕风险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批准逮捕后,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错误的,可以纠正。
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如果不服逮捕决定的,可以上级检察院申请行政复议,或申请取保候审等。假如对逮捕有关事宜仍有疑问的,可以点击文末“找个律师”,向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