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发生的刑事案件,总是都是公安机关刑侦大队接手侦查的,以致某些人觉得刑侦大队能给犯罪嫌疑人定罪。但,这是一种误解,刑侦大队无权给其他人定罪,不然是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刑侦大队只是侦查机关无权对其他人定罪
在实践中,发生刑事案件时,一般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抓人和侦破案件的,而在公安机关内部,这方面的工作,一般又是由刑侦大队负责。所以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如受害人、犯罪嫌人等,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接触得最多的,就是刑侦大队的人。
尽管刑侦大队的工作很多,但其只能行使与侦破案件有关的权限,无权给其他人定罪。说白了,刑侦大队可以查案破案,但犯罪嫌人有罪无罪与其无关。若刑事案件当事人遭遇“黒警”的,可收据证据资料,向公安机关内部督察举报投诉或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尽量保障自己权益不受非法损害。
给人定罪是法院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才拥有判决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权力。人民法院在同意检察院起诉后,会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是不是有罪、罪轻罪重的判决,这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权的要紧内容之一。
事实上,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有罪,最后仍要看证据,如果证据充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确有某罪的,法院就会依法判决有罪,不然就是无罪。
因此,现实日常,如果刑侦大队的某些职员宣称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提出不正当需要的,不要盲目听信其说法,最好找个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帮助处置刑事案件,尽最大可能保障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