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紧急的行为。
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紧急的行为。
1、要有拒绝实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所谓拒绝实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方法而拒绝履行。既能够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实行职员,抢走实行标的、砸毁实行工具、汽车,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实行职员,转移、隐藏可供实行的财产,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为之等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法,如对人民法院的实行公告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既能够采取暴力的方法,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法。既能够公开抗拒实行,又可以是暗地里进行抗拒。不论其方法怎么样,只须其有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即可构成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
2、实行义务人需要具备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假如没能力如实行义务人本身无实行财产而没办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没办法、不可以实行,而不是拒不实行。所谓有能力实行,是指依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实行人民法院判决、裁概念务的人有可供实行的财产或者具备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导致没办法履行的,仍应是有能力实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3、需要达到情节紧急,才能构成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情节尚不是紧急,即便具备拒不实行的行为,也不可以以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实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实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公告》第1条规定:
1、对下列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实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免费出售财产、以明显不适当的底价出售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没办法实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实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出售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没办法实行的;
(三)帮助实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帮助实行公告书后,拒不帮助实行,导致判决、裁定没办法实行的;
(四)被实行人、担保人、帮助实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员工通谋,借助国家机关员工的职权妨害实行,导致判决、裁定没办法实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紧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