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拥有什么条件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拥有以下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且该自然人还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有合法的企业名字。个人独资企业的名字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而且只准用一个名字,并不能在名字中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肯定的资本是任何企业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俱独资企业也不例外。但因为企业主对独资企业的债务无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对出资的最低数额未作强制性规定。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合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经营场合是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独资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合,记载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址。经营场合对于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循规蹈矩地、法律文书送达地等均有要紧的法律意义。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指依据企业的业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需具有设施、设施、职员等方面的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职员。即与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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