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大多数的建筑工程都是通过招标投标的方法,来确定承包人的,但,实践中有的人在中标后会因各种缘由舍弃中标,这势必会给招标人导致损失。那样招标人能否需要中标人赔偿呢?假如可以,能需要那些赔偿呢?
中标人弃标招标人可需要赔偿
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公告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公告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公告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备法律效力。中标公告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舍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而,当中标公告书发出后,中标人弃标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所以,此时招标人可以需要中标人赔偿损失。
同时,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1)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给招标人导致的损失超越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越部分予以赔偿;
(3)没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了,招标人想要中标人赔偿的,就要有有关证据证明确实因中标人弃标导致了损失,其损失超越履约保证金,不然是没办法需要弃标的中标人赔偿的。由于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招标人没有关损失的证据资料,即便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会判决中标人赔偿或只适合赔偿部分成本。
日常,招标人如果由于中标人弃标遭受紧急损失,或状况复杂的,最好找个建筑工程律帮助处置,采集有关证据资料,尽最大可能索取到最大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