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可以超越法按期限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越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按期限和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越六个月。”本案中,技术公司与苏某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两年,根据上述规定,其试用期最长应该是两个月,但公司却与苏某约定了长达六个月的试用期,这种做法明显违法。试用期超越法按期限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薪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越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依据这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假如试用期还未实质履行的,则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防止违法约定的试用期付诸实践,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假如该违法试用期的约定已经实质履行,则应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月薪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针对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状况,除去不可以超越法按期限外,《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还规定了另外三种情形,“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假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作出上述约定的,都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在遇见用人单位借助试用期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劳动者可以援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来维护我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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