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中有什么法律责任
解散清算规范之所以可以行之有效,保障公司合法退市条件,主如果对于清算义务主体及清算人有肯定的职责制约,如此才能督促公司有关义务主体根据法定程序、严格的履行清算义务。
民事责任
1、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A、清算组未履行向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义务,致使债权人未准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公司债权人可以倡导。
B、实行未经确认的清算策略给公司或债权人导致损失,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可以倡导。
C、清算组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导致损失,公司和债权人可以倡导。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质控制人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A、未在法按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致使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在导致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B、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主要财产、账册、要紧文件等灭失,没办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导致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不真实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
3、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缴出资股东与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承诺第三人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没办法进行清算,在工商登记部分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5、内部责任分清
上述责任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数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倡导别的人员根据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以支持。
行政责任
国内现行法律中只规定了对于清算组的行政责任,清算组作为公司特殊时期一个责任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外,仍然可以承担行政责任,而且这种行政责任是脱离企业的独立责任。但同样,假如清算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后,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民事赔偿具备优先顺位。
刑事责任
国内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清算人和清算义务人等直接责任职员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紧急损害债权人或者别的人利益的规定了承担刑事责任。
现行解散清算责任之不足
1、引用可撤销侵权之诉规范。
上述民事和刑事责任均是在公司清算阶段的责任依据,但很多公司清算前即已经开始侵害债权人和别的人利益,如,解散前肯定时期出现《企业破产法》第31条中免费出售财产,以明显不适当的价格进行买卖的,或舍弃债权等侵害股东利益的状况。这类状况虽然远不及破产中对债权人利益侵害程度紧急,但同样损害其他权利主体的直接利益。破产法中对于这部分行为划入可撤销债务人行为之列,即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债务人侵权行为,言外之意为债权人可以分到仅存财产权益进行了最大限度保护,而在公司法解散清算中显然无此立法保护。
2、解散清算程序之不足。
国内公司法律规范中对公司管理层及控制股东侵权责任纠纷虽为解散清算之前责任追究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而且公司法若干问题第12条同样规定了债权人异议的处置方法,但因为立法中未规定侵权责任纠纷的处置方法和程序,致使此类诉讼包含其他仲裁和纠纷何时解决存在理解不同。自行解散中权利主体起诉是不是对清算产生影响,或财产保全的渠道,与强制清算中可否合并处置或由同一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和实行程序怎么样中断均需要立法或人民法院以司法讲解形式加以规定。这类问题同样给法律工作者以广阔研究空间。
7、公司清算中债权处置
清算中一般债权处置
债权人的地位不同于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会议有哪些用途和权限,重要原因是解散清算中公司有剩余财产,而破产清算中,因为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会得到全额或完整的保护,则债权偿还策略关系到每一个债权人的要紧利益。而解散清算中因为可以足额偿还债务,完整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后公司仍有剩余。这一要紧区别致使解散清算中无需引入债权人会议,而且法律对债权的确认仍然规定了诉讼确认和提出质疑的权利,并且规定了对超期申报债权的救济,这类都是债权人可以一步到位寻求法律帮助的渠道。
同时,债务的清偿策略是不是需要经全体债权人确认在公司自行清算程序中无规定,在向破产清算转化时采取了债权人通过理论,通过后可不向破产清算转换,直接终结解散清算,降低了司法本钱。应该说假如在公司清算中债务清偿矛盾不多,而且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时,完全不需要考虑债权人想法,状况相反则应该引用债权人通过理论,可以采取债权人会议规范,或采取逐个确认清偿的办法,防止纠纷和矛盾。
清算中劳动债权处置
通常情况下,企业拖欠职工薪资和保险等成本的状况下,在企业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劳动保障部门等书面文件中有明确记载,清算组应该对上述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后列出清单,并将清单在企业经营场合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清算组予以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债务人拖欠薪资和福利的具体数额。国内公司法及有关讲解中对一般债权的质疑渠道,应该同样适用于劳动债权。
8、制定分配策略过程中遇见的难题问题
职工持股主体的财产分配
1、职工持股的法律规范依据
企业职工持股规范是指公司制企业内部职员持有本企业的一部分特殊股权,委托一个专门机构推广托管运作,集中管理,以此参与企业营运管理和剩余收益分配所形成的一种企业规范。职工持股规范在过去一段时间企业改制中常见使用,且如今为止对职工持股规范无明确的法律依据。1994年6月18日国务院颁布并于同日推行的《国务院对〈外经贸股份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方法〉的批复》,初次确立了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即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下属的专门从事本公司内部职工股的管理组织。之后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均联合或独立发布了有关部门规章,但2000年民政部以社团法人为非营利性质的组织,而职工持股会与社团法人主旨相悖,从而中止了对企业内部职工股进行社团登记。同时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公布推行,大型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常见使用信托持股的作法规范了职工内部持股问题。应该说国内对于职工持股现象现阶段采取不鼓励、不支持的态度,对已存在的职工持股进行必要规范。$page$
2、职工持股的近况和分配方法
以往形成的职工持股在经济主体中很多存在,职工持股矛盾愈渐突出。容易见到的有,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无主体资格,职工持股内部无股权划分,有些企业甚至无内部职工持股名录,更没职工持股章程等很多问题。一系列问题都给职工持股权限、权利比率和职工持股的处置,与公司清算留下后患。所以一大量改制后组建的公司在改制、清算和破产过程中会出现职工上访事件。但企业的改制和清算是市场经济主体运行、进步与退市的要紧阶段,矛盾虽然突出但不容回避。笔者建议,除同股同权和同股同利的情形外,职工持股分配问题需要采取由职工自主选择分配策略的方法进行。公司清算策略和职工安置策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该通过公司内部相应决策部门通过,对于涉及职工持股分配策略更需要通过成员决策通过形成一致通过建议后实行。决事规则上应采取职工持股成员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形式,由全体职工至少二十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分配策略才可实行,会议形成表决记录和会议记录。对于同股同权的持股状况,对于分配策略可不通过表决,但对于公司清算策略职工持股代表仍有表决权。另外,因为职工持股是共有股权的范畴,所以当原持股职工死亡后,其股权仍然保留,根据公司法76条由其合法继承人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依据继承其股权利益,在公司清算时参与分配。
职工劳动关系在清算过程中的处置
1、清算中财产分配顺序
根据国内《公司法》第187条之2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成本、职工的薪资、社会保险成本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股比分配。这一规定视为公司财产分配顺位。公司在支付清算成本后第二顺位即为解决劳动关系有关问题。
2、清算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置
劳动关系处置是公司解散清算中要紧组成部分,是职工在公司宣布解散前,参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应获得的报酬。包含标准薪资、奖励薪资、津贴和其他薪资收入。社会保险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应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费,包含职工养老、疾病、死亡、伤残、生育、失业等特殊状况下的社会保险成本。职工薪资和社会保险都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因此公司法规定,拨付清算成本后,第一支付两费。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解散后,清算过程中发生的职工薪资、劳动保险成本等,对因参加清算工作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来讲,是清算成本,优先拨付。
依法公司解散可能导致职工所签的劳动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法第46条规定依据、项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方法计算并发放。在处置公司解散和终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还应该依法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这一重大事情的决定向劳动者公示以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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