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人的房屋能查封吗
依据国内有关法律法规,人民法庭得以对担保人拥有些房地产进行查封及扣押。值得注意的是,在推行上述手段之时,一般会指定担保物权人为该项财产的保管人。如果是法院对担保人房地产进行了查封且交由特定人士保管的话,质权与留置权将不受此影响而消失或减弱。
然而,假如人民法庭选择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保管,那样自此之后,该等人士不能将该房子予以出售或出货至被实行人手中。
《关于人民民事实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些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第十四条对被实行人与别的人共有些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准时公告共有人。
2、担保人的房屋被拍卖合法么
关于担保人房地产遭强制实行的合法性问题
在司法程序中的强制实行阶段,一般情况下法院并不会对债务人仅有些住所进行处置。然而当此住所的规模较大,或者隶是此次借款的抵押品范畴内,亦或是申请人表示想为该房子所有者预留五至八年的租金时,法院有权依法推行拍卖或变卖,以期以此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矛盾。在债权方依据法律提起诉讼并取得判决后,假如债务人仍旧拒绝履行法院的裁决结果,则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查封保证人房产的申请,以便后续进入实质实行环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实行人或者被实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实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需要在15日内开始实行,不能拒绝。实行完毕后,应当将实行结果准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假如还未实行完毕,也应当将实行状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实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实行。
3、担保人的房地产是夫妻财产,法院可以拍卖吗
在一般的状况下,若保证人所承诺担保的债务未根据约定如期履行,此时作为保证人则有必要承担起相应的担保义务,此时他们夫妻共有之物业可能将面临被司法机构依法强制变卖或拍卖的风险。
然而,司法机关在实行有关程序处置这类问题时,将会充分考量并保护夫妻中非保证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假如该物业为夫妻二人的一同财产,在实行过程中,司法机关会全方位权衡夫妻双方对于该物业的贡献程度、债务的具体性质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情况等多方面原因。若债务并不是用于夫妻一同生活所需、一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一同意愿和决定,那样非保证人一便捷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倡导其在该物业中所占有些份额不应当被强制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一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一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一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依据国内法律,法庭可查封担保人的房地产。查封时,担保物权人一般为财产保管人。若房地产被查封并由特定人士保管,质权和留置权不受影响。若法庭委托第三方保管,该房子不能出售或出货给被实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