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需对子女抚养作出安排: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结婚以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妈妈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爸爸妈妈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双方的具体状况,根据最有益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一方倡导子女应随其一同生活的,可举证证明具备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子女跟随其生活的意愿与具备抚养能力(主要指经济收入,离结婚以后的居住条件,是不是具备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结婚以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结婚以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成本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参考子女的实质需要、爸爸妈妈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质生活质量确定。
引使用方法条
参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