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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女),住上海某区;谢-诺(男),住香港市某区。谢-诺自1998年起就来到上海搞投资,并创办了一家不小的企业。1999年,谢-诺在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了刘-敏,两人一见钟情,陷入了热恋。不久,二人在上海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缺少知道的闪婚终归不可以长久,结婚以后不久双方各自的缺点便显现出来,谢-诺发现刘-敏任何事斤斤计较,心胸狭隘;刘-敏则感觉谢-诺太大而化之。由于结婚以前缺少知道,双方的性格特点差异较大,刘-敏谢-诺争执不断,两人的感情日渐淡薄。,经过慎重考虑,刘-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离结婚以后谢-诺支付刘-敏20万元财产分割款。判决生效后,谢-诺并未履行法院的判决,刘-敏便向法院申请强制实行,法院依法向谢-诺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但到期后,谢-诺既未自觉履行,也未向法院提供延期实行担保。,因为担忧谢-诺返回香港,导致该案没办法实行,刘-敏向法院申请限制谢-诺出境。法院觉得:谢-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其主观存在恶意,鉴于该案被告谢-诺是香港居民,随时可能返回香港的特殊状况,且现原告刘-敏提出限制谢-诺出境申请,法院依法作出限制谢-诺出境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