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某口罩厂负责人,2020年初王某为扩充产能向周某借款100万元,承诺2020年6月30日还清欠款。周某为减少借款风险,需要王某提供担保。于是王某便找到朋友吴某请求帮忙,吴某碍于情面出具了承诺书,为王某的债务提供保证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后因为产能过剩王某的口罩厂商品积压未能按期还款。
1、吴某的保证方法是什么种类?
保证方法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可以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者之间最大有什么区别在于保证人是不是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实行仍不可以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部分特殊情形除外。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没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能够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各方并未就保证方法作出约定,此时应当怎么样认定保证的种类?
《担保法》第18条、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法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根据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吴某的保证方法为连带责任保证,周某有权需要王某偿还欠款,也可需要吴某承担保证责任。
而《民法典》对保证方法约定不明的认定作出重大修改,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法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根据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未对保证方法做出约定,吴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2、吴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暂停、中断和延长。
《担保法讲解》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需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根据《担保法讲解》的规定,本案中,吴某出具的承诺书载明为王某的债务提供保证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应视为约定不明,吴某的保证期间应自2020年6月30日起算二年,周某应于2022年6月30近日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实行仍不可以履行债务后,才可倡导吴某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对保证期间作出了重大修改,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约定;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故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各方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吴某的保证期间应自2020年6月30日起算6个月,周某应于2020年12月31近日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实行仍不可以履行债务后,才可倡导吴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实践中,总是会碍于情面为别人的债务作出保证,但却忽视了保证背后的法律责任。在此,法官提醒大伙:
第一,不随便出具保证承诺,假如作为保证人签字,须仔细阅读合同条约,知道主债权内容,约定明确的保证方法、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明确自己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因为一般保证人具备先诉抗辩权,个人提供保证应优先选择一般保证方法,慎重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时,须妥善保管支付凭证,便于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除此之外,个人提供保证的同时,还可需要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手段,确保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债权的达成。
第二,作为权利主体,债权人亦应准时行使权利,积极向债务人倡导权利,准时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倡导保证责任,不然保证责任免除。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